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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今日起加征两税 超国民待遇终结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管理员 2010年12月01日 09:25:27 打印

导读: 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

  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

  “内外有别”,在改革开放初期具有积极意义

  回顾当初我国“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颇为感慨。他说,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并且给予外资企业以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曾作为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我国实行多年。

  归结起来,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大致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几个税(费)种。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

  谁受益谁负担公平合理

  高培勇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特定目的税,于1985年开征。它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征收的一项税收。教育费附加属于专项收费,于1986年开征。它是政府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收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这两种税(费)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法理原则,对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且直接或间接地享受城市建设和我国教育事业的成果的企业与个人征收。

  高培勇认为,从征收这两种税(费)的初衷来说,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着城市基础建设和教育等公共资源,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却没有履行缴纳相关税(费)义务,这无论从哪个方面都是说不通的。这种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政策,事实上是对内资企业的一种歧视,并已经产生了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效应。

  “内外并轨”,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目前,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取消“优待”是为了公平竞争

  随着12月1日开始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国将在税收制度上彻底结束对外资企业“优待”,内外资企业的税制实现全面统一。此举有利于完善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曾出台许多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两免三减”,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的必然趋势。实现内外资企业在相同的税负下的平等竞争,本身就体现了国际经济交流合作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事实证明,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费水平,不仅没有阻碍外资流入,反而改善了中国的投资环境,外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功能获得更好发挥。相比于此次开征的两个税率较低的税种,之前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都没有造成外资的下降。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全球排名由“十五”期末的第四位上升至目前的第二位,并连续18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相信随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扩大内需等战略的实施,拥有资本、技术和管理优势的外资企业,在今后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大事记

  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适用我国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首次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1月1日,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此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合资企业为17%,而内资企业则为33%。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将依照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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