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昨天印发的《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要求,到2013年年底以前,淘汰所有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同时,今后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单系列生产能力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铅企业单系列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
据介绍,制定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主要是为了加强铅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抑制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行业节能减排。为此,意见稿从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以及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规定。
意见稿明确,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方面,意见稿要求,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要求,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将铅酸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同时,再生铅企业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