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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山东预计年减税9.18亿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管理员 2011年12月01日 10:31:51 打印

  从山东省国税局获悉,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近日上调,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按月销售额2万元起征,按次纳税的,按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起征。此举意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该政策已于11月1日起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按2010年数据所作的测算,全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受惠户数达到28.6万户,占调整前征税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的52.3%;提高起征点后增值税年减少税额9.18亿元,占2010年个体工商户(含个人)收入的53.1%。此前,我省增值税起征标准为,销售货物的,按月销售额5000元起征;销售应税劳务的,按月销售额3000元起征;按次纳税的,按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起征。

  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作出调整: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同时规定各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此前我国增值税起征标准是,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50至200元。

  我省此次上调增值税起征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业户的经济负担,增加下岗职工再就业机会,对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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