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规定,山东省将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用部分最高可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这一暂行办法,山东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部分的取用水,都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其中,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当地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30%(含)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当地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
此外,山东省还将严格控制洗浴、洗车、建筑工地、城市绿化、景观等耗水行业用水,并建设必要的供水设施,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道路冲洗、河湖景观用水全面使用再生水,减少优质水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