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购房过程中双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认定责任,能否取消合同呢?日前,济南市中法院审理的一起购房纠纷案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最终法院的判决还是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出了合理的认定。
庭审中,张女士告诉法庭称,去年年初,张女士打算出售自己在济南市中区的一套房产,并随后与购房者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张女士按约定收取首付款并将房屋交付周先生使用至今。前不久,张女士取得了所出卖房屋的产权证书,即要求周先生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款项。周先生却总是借故拖延,至今不办理过户手续,也不支付剩余房款。据此,张女士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周先生腾空房屋并返还给自己,并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而庭审中,周先生则有着自己的解释,他说自己不支付尾款是有原因的。之前,双方约定过户费用各担一半,但随着去年房价的不断上涨,张女士有些不愿意了,双方还曾闹点矛盾。前不久,他们由中介进行了调解,达成了口头协议,自己愿意赔偿张女士20000元,由自己承担全部的过户费用,当时张女士表示同意,后来又反悔了的,所以事情拖到今天没解决。
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周先生单方违约之情形,且张女士并未能举证证实周先生方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故其现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周先生腾出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