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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共弈 巴Ⅲ之战打响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豫言 2011年05月18日 08:21:27 打印

导读: 雷曼兄弟倒闭两年后,“巴塞尔协议Ⅲ”姗姗来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去年9月12日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通过了备受瞩目的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这一方案在去年11月份的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得到一致通过。这是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一大里程碑。

  雷曼兄弟倒闭两年后,“巴塞尔协议Ⅲ”姗姗来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去年9月12日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通过了备受瞩目的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这一方案在去年11月份的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得到一致通过。这是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一大里程碑。

  新协议的核心争议点便是全球银行的一级资本金比率——新规要求全球银行持有的基本资金占总资产的比率至少为7%——与目前国际上一些大型银行普遍持有4%的资本金比率相比严厉得多。一系列新规也将撼动全球银行业,彻底改变行业现状:银行将不得不减少风险业务,降低盈利,同时面临更多政府审查。

  为了达成这一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家和官员们就这一极富争议的问题进行了为期数月的辩论:如何提高银行应对危机的能力但又不至于监管过度而拖累行业乃至经济增长?

  然而,对于直到2019年才实施完毕的巴塞尔协议Ⅲ而言,这场“战争”才刚刚开始。

  提升资本金比率五大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在提升资本金比率方面主要有五个要求:

  首先,一级资本金比率。根据协议,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金融工具)比率将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从4%提升至6%。

  第二,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

  第三,反周期缓冲。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资本的0~2.5%,但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第四,杠杆率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将对3%的一级杠杆率进行平行测试,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第五,系统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Capital Surcharges)、或有资本(Contingent Capital)、保释债(Bail-in Debt)等。

  FSB将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定义为:“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而SIFIs又被划分为两个档次: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SIFIs)。

  监管过度?

  有人曾把此次金融危机归咎于原来的“巴塞尔协议Ⅱ”规则中存在的缺陷。但银行家曾警告称,如果巴塞尔协议Ⅲ新标准太过严苛,或实施的最后期限太近,将会缩减贷款、延缓经济增长并影响就业。因此,新协议的严格要求将于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分阶段执行,各项规则的落实期最晚至2019年1月1日。其中,资本留存缓冲的过渡期最长,将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底期间逐步实施,于2019年1月1日实现。这也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业能在满足更高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也为整体经济提供信贷支持。

  但仍有不少银行家质疑称,巴塞尔协议Ⅲ管制过度,或将抑制经济增长。

  瑞银(UBS AG)首席执行官奥斯瓦德-格鲁贝尔(Oswald Gruebel)表示,由于采用了“巴塞尔协议Ⅲ”,到2019年年末,银行业可能会拥有过多流动性与过剩资本。而这同样意味着将拖累经济增速。他认为,不可能通过“萎缩的银行业”来创造财富。

  摩根大通CEO杰米·戴蒙则认为,以减少银行信贷、放缓经济增长的代价来换取避免另一场经济崩溃是错误的。“我认为人们在讨论在目前的情况下增加更多银行资本的时候,应该认真地考虑,相比过去我们已经有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更多的流动性、更多的监管者和更多的压力测试。”

  中国版“巴Ⅲ”指标更严

  5月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将巴塞尔协议Ⅲ所提出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拨备率等全新监管标准在中国落地。

  在核心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以及实施时间上,《指导意见》所确立的监管指标明显高于巴塞尔协议Ⅲ: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5%,比巴Ⅲ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且新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实施时间比巴塞尔协议Ⅲ提前一年,达标时间提前两年。杠杆率指标则规定为4%,而巴Ⅲ的国际银行业标准为3%。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将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列为首要:国内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1.5%,其中包括8%的资本充足率、2.5%的留存超额资本,以及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达标时间为2013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须在2016年底前达到10.5%。

  依照监管层的时间表,筹备4年多的巴塞尔协议II框架,被看作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设施”,也将同步落地。

  监管层表示,中国银行业监管革新的时机已经成熟,与《指导意见》相配套的操作细节性文件将在二、三季度推出,银行也将在2011年年底前编制完实施规划。上述新监管标准,在2012年1月可顺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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