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本表格所列价格为出厂基础价。
2、汽车代办运输(自提)加收吊装费12元/吨,火车代办运输加收吊装费、专线费20元/吨。
3、本价格是指现款价,银行承兑汇票贴息后视同现款。
4、出厂价格以发货当日当时出厂价格为准,与钢材出厂价格计价办法合并使用。
5、发往省外区域(除湖南、广西、江西外)执行广州价。
6.本价格通知由公司价格委员会负责解释。
7、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1年2月9日08:30至2011年12月31日为止,如有价格调整,执行新的出厂价格。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