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根据《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海淀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办法》制定本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单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家单位申报。市科委创新资金面向全市科技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申报的企业必须纳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统计范围,且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从海淀园管委会申报的企业须为海淀区创新企业。
第一章、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对象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4.符合《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要求。
(二)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由中方控股(具有外国身份的留学人员个人控股的企业除外,须提供留学身份证明。仅申请海淀区创新资金的企业可不受中方控股条件限制,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身份证明)。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优先支持范围
1、市科委优先支持符合下列特点的项目: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2)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
(3)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及项目;
(4)与国家或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衔接配套的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项目。
2、中关村管委会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1)纳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企业;
(2)参与示范区产业联盟建设的企业或为示范区产业联盟成员提供技术或产品支持的相关企业;
(3)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企业;
(4)已获得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的企业;
(5)入选示范区“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的企业;
(6)中关村入选中央千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3、海淀园管委会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1)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和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2)高新技术企业总部、海淀区重点企业和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研发的行业关键技术项目;
(3)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物联网、云计算、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4)专利项目(包括已授权或已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5)其他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及企业。
三、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北京市和园区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仅申报海淀区创新资金的项目,承担的国家计划未验收时,附立项批准文件即可)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军工产品、农业类项目(海淀区创新资金可支持农业类项目);
(8)《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四、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
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5)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政府支持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项目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的实收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2010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9年1月1日起至项目验收之日止,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为准;
3.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按照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时间,申报创新项目的企业划分为初创期企业和成长期企业。
(1)初创期企业是指2007年7月1日以后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即成立时间在36个月以内),北京市创新资金立项支持金额不低于20万元(无偿资助),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金额一般为50万元;
(2)成长期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时间超过36个月的企业,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金额不低于3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 重点创新项目
围绕相关产业或行业发展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或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创新基金对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重点创新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
1.重点创新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北京市创新资金立项支持金额60-100万元。立项项目统一推荐到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为100万-200万元……
2.重点创新项目的申报条件: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的运营时间;
(2)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2007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说明:①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09年度营业收入-2006年度营业收入)÷2006年度营业收入×100 %。
②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09年度营业收入-2008年度营业收入)÷2008年度营业收入×100 %。
③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09年度净利润÷2009年度平均净资产×100%。
(3) 企业已承担过创新基金的创新项目,且最近一个创新项目验收合格;
(4)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
未列入重点项目支持的,不作为一般创新项目立项。
(三) 合作基金(仅限中关村管委会)
2010年度中关村管委会与丰台园、石景山园、大兴园及通州园四个分园设立创新资金合作基金,对于立项的合作基金项目双方给予共同支持。注册在丰台园、石景山园、大兴园及通州园范围内符合申报创新项目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合作基金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请
创新资金项目申请时使用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工作系统”),企业需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一、申请时间:
创新项目、重点创新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程序
(一)注册
企业可通过科技部创新基金网站的网络系统在线填写注册信息,并将有关书面材料送交各组织单位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
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注册承诺书(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注册信息表(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法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6、验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7、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限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8、海淀区创新企业证书(限海淀区创新企业提供)。
注册材料装订成册并报送各相应服务机构审核(企业做好留存备份),同时将所有原件一并提交查验。
(二)项目申请流程
1、完成注册的企业,请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要求进行填报;
2、企业在网上完成项目申报后打印出企业核对版,与相关附件简单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报送至服务机构;
3、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并通知企业进行补充修改;
4、企业将经服务机构认可后的修改材料,一式六份装订成册报送服务机构,其中一份材料为原件,请在封面右上角注明。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项目组织单位名称。(注:申报材料概不退还,请企业做好备份工作)
企业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资料(项目名称为产品名称);
(2)附件材料;
①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8年度、2009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的企业须增报2006年度、2007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8个月以内(200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申报企业,只需报送企业验资报告和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以及2009年度的财务报表(2010年新成立的企业不报2009年度财务报表);
②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请企业认真阅读《项目指南》,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申报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企业需提供2009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止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对应的付息单据复印件。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控股)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留学身份的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报重点创新项目需附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
注:请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并进行热压装订,封面颜色按领域区分: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只能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海淀园管委会中选择一家单位申报一个项目,严禁多头、重复申报。
(二)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对于2009年以前(含2009年)已申报创新资金但未立项的项目,今年申报时请慎重考虑,如无重大改进服务机构将不予受理。如果项目确有突破和重大进展,请在今年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 对于2009年度创新资金立项,但推荐科技部创新基金未立项项目,如今年确有最新重大进展,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单位批准后方可再次推荐申报。请企业慎重考虑再次申报,如无重大进展,将不予受理。
(五) 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认为企业无法提供。
第三章 评审立项
2010年创新资金评审工作按照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从全市统一的专家库选聘专家,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通知企业答辩或现场考察。
对经过评审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将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分档支持。创新资金立项项目中符合条件的,将择优推荐科技部创新基金立项支持(从海淀园申请企业,如为农业项目和外方控股的企业项目可以选择仅申报海淀区创新资金)。不立项项目,不再单独告知结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一)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
对于立项项目,由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助合同。依据合同规定的拨款计划,组织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企业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项目监理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合同,定期向组织单位报送项目监理表,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在项目执行期间,如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有严重违法、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创新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或承担单位不履行合同,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将终止项目,并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项目资金、列入黑名单等相应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转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今后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到期后主动配合验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的专项审计和验收材料准备。组织单位将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书面验收、会议验收、实地检查方式,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验收。
(三)举报投诉
各组织单位受理社会对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和实施过程中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做出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服务机构
网络系统技术支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技术信息处,电话: 63923598
(一)北京市科委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服务机构。
受理项目种类:创新项目、重点项目、公共技术服务补助资金项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受理地址: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6487456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 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6:00
(二)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作为服务机构。
受理项目种类:创新项目、重点项目
受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3号盈智大厦四层420室
咨询电话:82621787 82622089 82622050
E-mail: zgcfund@zgc.gov.cn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周 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00
(三)海淀园管委会委托北京市中海源产权交易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服务机构。
受理项目种类:创新项目
受理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号海淀科技大厦21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