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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舆情分析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编辑:豫言 2012年02月03日 08:49:39 打印

导读: 更多网友的舆论诉求更为直接:吴英“罪不至死”,希望“刀下留人”。任志强、李开复、潘石屹、薛蛮子、陈劲松、易中天等许多在微博上活跃的知名人士,都表达了类似意见。

  对于浙江东阳31岁的亿万女富豪吴英集资案判以死刑是否恰当的讨论,成为新年假期互联网上的热门舆情话题。许多网友在微博上表达最为直接的舆论诉求:吴英“罪不至死”,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刀下留人”。任志强、李开复、潘石屹、陈劲松、易中天等许多微博名人,也表达了类似意见。不过也有人表示担忧,吴英案真相到底如何尚未完全知晓,“不要让舆论模糊了法律的眼睛”。

  对众说纷纭的吴英案,中国经济时报经济舆情事业部收集了相关各方言论,并对此次舆情加以分析,以便人们更理性地看待此案。

  案情回顾

  2007年2月10日,吴英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8年11月14日,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英集资的行为是否为“集资诈骗”已成争议焦点,吴英称7.7亿元系借款。

  2012年1月6日,中共中央政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并作了《大力整顿金融秩序 严打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讲话,他在讲话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银行表外业务的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舆情走势

  吴英被判以死刑是否恰当,成为当前互联网上的热门舆情话题,从舆情关注度走势图来看,关注度峰值出现在1月19日,即吴英案终审死刑裁决后的第二天,之后受春节长假等因素影响,公众关注的重心发生转移,舆情迅速回落,出现谷底,随着春节长假的结束,1月28日起,舆情再度回涨,目前仍在持续中。

  舆情聚焦

  二审宣判前,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也曾对记者说“不管怎么样,吴英至少不应被判死刑了吧!”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1月4日发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表现出了高层对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从宽的态度。但为什么人们善意的愿望并未改变年仅31岁的吴英被判死刑的终审结果?

  由此导致最终的死刑判决一出,立刻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有人认为,吴英案是良心之战,但无论吴英的生与死,罪与非罪,已非一己之事。此案成为中国民间借贷的风向标,它折射出了当下中国民间金融的困境。

  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记者表示,对二审的宣判结果感觉很不理解,因为当前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而且,吴英案事发有因。近几年中国经济发展迅速,民间金融需求非常旺盛,但是目前相关金融制度落后,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比较困难,从而催生了民间金融借贷市场。

  刑法学家韩友谊认为,吴英案在案件事实部分不清和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判处死刑是不妥当的。“当前,主要对主观恶性极大的严重暴力犯罪的杀人、抢劫等案犯,才判处死刑。吴英案只是经济犯罪,即使罪名成立,对于这种不见血的犯罪,法院处以其极刑,也属于量刑过重,希望最高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严格审查把关。”韩友谊说。

  更多网友的舆论诉求更为直接:吴英“罪不至死”,希望“刀下留人”。任志强、李开复、潘石屹、薛蛮子、陈劲松、易中天等许多在微博上活跃的知名人士,都表达了类似意见。

  当然,对于吴英案纷纷扰扰的舆情,也让一些观察者感到担忧。有媒体刊登评论称,“不要让舆论决定吴英生死”,认为公众都有权利表达自己对吴英案宣判的看法,但司法独立最终是硬道理,司法要独立于行政体系,也要独立于社会舆论。

  舆情点评

  “吴英案”二审以死刑定案,在互联网上引起很大争议,舆论观点反对吴英被处以极刑者众多;最高法死刑复核最终能否枪下留人,尚需观察,但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吴英无论最终是否受死,都应该正视该案背后的民间借贷困局;吴英案,不是一个人的罪与罚,该案所引发的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争,在江浙一带乃至整个中国都颇有普遍意义。

  作为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对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案件公开发表言论需慎之又慎,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则应当尽量避免公开发表倾向性意见,而把努力用在复核程序中。媒体可以对事实进行报道,但应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被指“媒体审判”。而手握司法权柄的法官,则应当在重大案件中保持公正和纯洁,既能够倾听舆情民意,又要坚持维护法律的尊严,让舆论的归舆论,司法的归司法。

  在言论自由和网络传播迅速发展的时代,作为局外观察者的我们,需要在保持司法敬畏和尊重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更加理性和冷静地看待问题,而这对案件的进展也将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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