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7月7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矛盾和纠纷,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全市在建在售商品房的售楼处公示内容进行标准化管理。其中明确规定,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
《通知》详细规定了开发商在售楼处应该公示的内容,明确了公示的内容、公示期限、公示的形式、公示牌的制作标准等。公示信息一般应采用信息公示牌或告知栏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此外,《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现)售审批手续时,应将现场公示信息的电子照片,连同预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公示形式及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看。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暂缓办理预(现)售审批手续。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中未在现场进行公示信息的,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标示误导购房者的,公示内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