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经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但希望社会各方面能够正确看待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积极支持政府为抑制价格上涨较快势头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良好氛围,稳定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强调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发展生产、加大吞吐调节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等,都属于经济手段。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的典型案件,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抓紧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监管等都属于法律手段。
《通知》也提出,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可以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此,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首先,目的是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第三,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不会影响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同时,这种干预措施也只是暂时性、辅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