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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民间借贷不能一棒子打死

来源:新京报 编辑:豫言 2011年09月26日 10:45:57 打印

导读: 民间借贷的兴起,从深层次说明了居民创新理财意识的增强与提高。除此之外,民间借贷也是对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不健全的一种有益补充,让中小企业能够得到有效融资渠道继续发展下去。

  ■ 一家之言

  9月21日晚,温州最大的眼镜企业浙江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因欠款出逃,据不完全统计,本月12-21日的10天内就有7个老板跑路。

  这种状况的出现体现出民间借贷的风险所在,但是,也不能过度夸大民间借贷的危害性。

  毋庸置疑,民间借贷一旦发生资金链条的断裂将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会严重冲击了正常的金融体系秩序。但是,相比这些负面影响,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生生不息的延续发展下去,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也是借贷双方权衡利弊理性博弈下的市场选择结果。

  其实,温州民间资本从过去的“炒房”到现在的直接“炒钱”,这绝不是一种短视行为,更是一种理性选择。

  首先,目前银行信贷结构分配的不合理,尤其是在信贷紧缩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对于求钱若渴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正常的银行融资渠道获得足额的贷款。最终,中小企业在走投无路下求助于民间借贷方式,从而形成了对民间借贷有着强烈供应需求的源头。

  其二,在目前通胀高企的压力下,虽然央行不断提升存款利息,但仍未改变“负利率”时代,再加之国内投资渠道单调狭小,国进民退的“玻璃门还是越擦越厚”,温州人觉得放贷成了最适合的资产保值增值的手段。

  民间借贷的兴起,从深层次说明了居民创新理财意识的增强与提高。除此之外,民间借贷也是对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不健全的一种有益补充,让中小企业能够得到有效融资渠道继续发展下去。民间借贷的繁荣发展也能够倒逼国有商业银行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以及金融创新的理念,形成金融业的“鲶鱼效应”。

  对于温州的民间借贷警示潜在风险是必要的,但若把民间借贷一棒子打死,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民间高息借贷在特定范围内是有法律保障的。虽然高利贷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理性,但民间高息借贷的风险也并非完全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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