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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后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来源:中钢网资讯研究院整合 2015年05月27日 09:36:56 打印

  2012年8月,工信部发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并据此开展了全国钢铁企业规范管理工作,分3批公告了符合《规范条件》的304家企业,涉及炼钢产能10.6亿吨,占全国总产能的90%左右。3年来,钢铁行业发展进入新常态,行业管理也发生了新变化。钢铁项目投资管理由国家核准改为地方备案,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又进一步加严了环保标准。日前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新规强化了节能环保约束,增加了新建和改造项目准入条件,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根据不同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冶炼装备准入条件。在设置装备准入条件中,将板材与棒线材对冶炼装备的炉容要求加以区分要求。同时,取消了规模要求,保持整体框架结构不变。为避免追求规模,取消了规模产能要求,但对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5个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以保持《规范条件》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在产品质量方面,由原“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改为明确要求“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但鼓励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艺流程,并新增两化融合内容,要求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和过程控制级自动化系统等。

  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与新《环境保护法》及现行标准对接,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其中烧结球团焙烧设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由原 ≤600mg/m3提高到≤20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由原≤500mg/m3提高到≤300mg/m3,并要求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可以看到,修订前和修订后还是截然不同的,老《环保法》和新《环保法》不可同日而语,简单来说,就是条件高了,法规严了,倒逼产能过剩、污染严重企业提前退出钢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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