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网,国内网上钢材现货市场 济南分站 其它地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钢网 >> 济南分站 >> 本地资讯 >> 淡水河谷旗下公司专利侵权案再生变数

淡水河谷旗下公司专利侵权案再生变数

来源:中国企业家 编辑:豫言 2011年07月05日 08:05:01 打印

导读: 这起专利侵权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一是高达5400多万元的赔偿金在国内知识产权案件中屈指可数,二是该案涉及世界矿业巨头巴西淡水河谷公司。

  作为爱蓝天高新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爱蓝天公司”)和爱蓝天高新技术(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爱蓝天公司”)的总经理,刘敏表示:“从一审二审败诉到再审,案件的变化让我们看到希望,相信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5月13日,两家爱蓝天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此案的再审申请。此前的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案再审法院。

  “何时开庭就等江苏省高院通知了。”两家爱蓝天公司的再审代理律师刘永全6月30日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再审不是常规程序,只有少数案子经过复查才能作出再审裁定。

  这起专利侵权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一是高达5400多万元的赔偿金在国内知识产权案件中屈指可数,二是该案涉及世界矿业巨头巴西淡水河谷公司。

  败诉:淡水河谷子公司

  退出中国泡沫镍市场

  在专利侵权诉讼之前,英可大连公司和英可沈阳公司拥有员工上千人,生产的泡沫镍产品一度占到世界泡沫镍产品总量的1/3,并远销欧、美、亚三大洲,加拿大英可公司也一度成为全球第二大泡沫镍生产商。

  这起专利侵权案源起于“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的专利(专利号为ZL95102640.2)。据了解,泡沫镍是制造镉镍电池和氢镍电池的最佳电极材料之一,用泡沫镍生产的电池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

  有关材料显示,“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是吉林大学于1995年3月11日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的一件发明专利,该专利公开日为1995年10月11日,授权日为1998年9月12日。

  2002年3月28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该专利的发明人石殿普、张丽芳、李文明,2003年,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沈阳天润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6月1日,又变更为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16日,长沙力元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公司”)。2008年8月15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科力远公司。

  2008年11月3日,科力远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英可公司”,现改名为沈阳爱蓝天公司)、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英可公司”,现改名为大连爱蓝天公司)侵犯其一种泡沫镍生产技术专利权;湖南凯丰新能源公司从沈阳英可公司和大连英可公司直接购进按照其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也构成侵权。

  两家英可公司则辨称,该公司的泡沫镍生产技术完全来源于自我研发和接受国内有关单位的技术转让,且与科力远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在基本工艺路线及设备结构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2009年9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中大连英可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981多万元,沈阳英可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477多万元,合计540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对英可公司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及程序都存在错误。特别是对于涉案技术是否与专利构成等同,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委托鉴定,从而导致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2010年6月20日,湖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业内人士指出,这起案件的败诉是淡水河谷退出中国泡沫镍市场的诱因,该案的最终诉讼结果,将改变国内泡沫镍行业的竞争格局。

  据了解,大连英可公司和沈阳英可公司均为巴西淡水河谷的控股子公司、全球第一大镍商加拿大英可公司在华子公司,加拿大英可公司在这两家公司分别占有67%的股权。

  在专利侵权诉讼之前,英可大连公司和英可沈阳公司拥有员工上千人,生产的泡沫镍产品一度占到世界泡沫镍产品总量的1/3,并远销欧、美、亚三大洲,加拿大英可公司也一度成为全球第二大泡沫镍生产商。而成立于2001年的科力远公司则是全球最大的泡沫镍生产商。

  刘敏告诉记者,这起专利侵权官司对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造成毁灭性打击。当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并由长沙市中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这两家公司生产经营完全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销售额大幅下滑,公司人心不稳,上百名员工离开公司。

  刘敏介绍说,受侵权官司影响,公司国内订单大量流失,如与比亚迪签订的1000多万元大单被取消;出口方面,当年就损失400多万美元。

  迫于上述专利侵权案件的巨大压力,两家英可公司的最大股东、世界矿业巨头巴西淡水河谷最终选择退出中国泡沫镍市场。英可大连公司和英可沈阳公司被迫进行股权重组,分别更名为爱蓝天高新技术(大连)有限公司和爱蓝天高新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淡水河谷旗下公司 被指借收购窃取商业秘密

  安信证券2010年8月30日的一份行业研究报告认为:“由于大连英可公司和沈阳英可公司被判停止侵犯公司的专利权,就意味着大连英可公司和沈阳英可公司必须停产,其一旦停产对泡沫镍的价格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科力远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泡沫镍供应商必将受益。”

  记者注意到,科力远公司曾指控英可公司涉嫌窃取商业秘密罪。

  科力远公司副总裁陆裕斌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加拿大英可公司曾与科力远公司草签收购协议,并对科力远公司进行过彻底的“并购尽职调查”,掌握了科力远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之后,英可公司宣布放弃收购,并在国内成立了绝对控股的合资公司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生产与科力远公司主导产品完全相同的泡沫镍。所以,科力远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对上述两家英可公司展开犯罪调查。

  2008年10月11日,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派人到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采取调取相关证据。

  2008年10月12日,科力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公司于2011年10月3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指控大连英可公司及沈阳英可公司侵犯“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长沙市中院已于10月10日对该案正式立案。

  “直到看到科力远公司的公告,上述两家英可公司才明白陷入了专利侵权诉讼。”刘永全说。

  爱蓝天公司由此推测,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纯属“莫须有”的幌子,这是科力远公司为专利侵权案采取的一种手段。从表面上看,他们的行为并无明显的不当,但实际上里面暗藏玄机。

  实际上,当初长沙力元公司与沈阳天润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与合作合同》中就明确约定,只有在科力远公司完成专利侵权追索的法律程序后,科力远公司才会向天润公司支付第三批转让款80万元人民币。

  英可公司认为,科力远公司之所以购买该专利,就是为了获得一件通过诉讼手段来打击自己的武器。

  证券市场也对这起专利侵权案作出了反应。

  安信证券2010年8月30日的一份行业研究报告认为:“由于大连英可和沈阳英可被判停止侵犯公司的专利权,就意味着大连英可和沈阳英可必须停产,其一旦停产对泡沫镍的价格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科力远作为全球最大的泡沫镍供应商必将受益。”

  2008年11月,科力远公司向证监会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于上述二审判决作出后的2010年9月4日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顺利完成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约4亿元。

  被告专利无效请求

  审理程序被一再中止

  2011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签署两份再审裁定书,认定湖南省高院针对科力远公司分别诉大连英可公司和沈阳英可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作出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定由江苏省高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原判决。

  “在专利侵权案诉讼过程中,为了对抗侵权诉讼,被告一方一般都会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程序。”刘永全告诉记者,英可公司在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迅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按照正常的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通常会在受理后的6至9个月内完成无效请求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涉案专利发生权属纠纷的情况下,与该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和无效纠纷均应中止审理,以等待权属纠纷的结果。

  “英可公司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先后3次被中止审理。”刘永全说。

  据了解,先是科力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常德力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理由是,常德力源公司与科力远公司之间针对涉案专利发生了权属纠纷,并已请求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调解该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中止审理英可公司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中止期限截止到2010年3月2日。

  在上述中止期限即将到期时,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又对涉案专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后者据此再次做出中止决定,中止期限截止到2010年9月1日。

  2010年9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对英可公司的无效请求作出中止审理一年的决定。而这次申请中止的主角换成了科力远公司的另一家关联企业——常德美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止理由也是发生权属纠纷。

  “一再中止审理的只是英可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请求,而科力远公司针对英可公司提出的侵权诉讼却一直照常进行。”刘永全说。

  2011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签署两份再审裁定书,认定湖南省高院针对科力远公司分别诉大连英可公司和沈阳英可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作出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定由江苏省高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原判决。

  再审裁定让两家爱蓝天公司感到了“柳暗花明”。不过,再审只意味着双方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谁将笑到最后只有等法院的判决。

  作为上市公司的科力远公司,从对英可公司提起诉讼,到两审判决结果,都及时发布公告。记者发现,对于该案被最高法院裁定再审,科力远并没有公告。

  记者电话联系科力远公司,一位黄姓主任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上一篇:稳定当先 央行定调货币政策不急转

下一篇:机构预测三季度煤价将下行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