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土地闲置满两年无偿收回(政策速递)
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且于12月21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明确“闲置土地”定义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种情形土地可“闲置”
由于某些外界因素,土地使用者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可“闲置”的几种特殊情形,其中包括:(一)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二)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三)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四)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五)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六)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也可“闲置”。
动工期限最长延一年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包括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延长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于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